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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石海与大方县一心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大方县一心大药房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初3045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大方县一心大药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人民南路***号。投资人:黄锋。原告石海诉被告大方县一心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石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祖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