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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5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晖智王星星与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星,林晖智,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880号原告:王星星,女,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原告:林晖智,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告: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6581033W。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星星、林晖智与被告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星星、林晖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星星、林晖智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星、林晖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星星、林晖智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