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7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余停凤与被告董卫亮、戴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停凤,董卫亮,戴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7873号原告余停凤,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董卫亮,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戴大梅,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停凤与被告董卫亮、戴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停凤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停凤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停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余停凤负担。审 判 员 戴维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超书 记 员 熊观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