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万江泓、童历生与曾员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江泓,童历生,曾员梅,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江泓,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童历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曾员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笑颖。该案申请人万江泓、童历生与被执行人曾员梅、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湖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金为51.242万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存款的20766.66元人民币。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1执3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中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