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1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某,林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1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詹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宁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桃源县,身份证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50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某某、罗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94514.8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待计)、被执行人罗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某某、罗某某已离开深圳原住所,目前暂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本院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已冻结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已冻结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兴业银行账户(账号:)、已冻结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已冻结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某某茶叶有限公司20%股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某汽车一辆(因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详见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上述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441.74元已由本院依法扣划并划付至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某、罗某某在深圳市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詹某某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林某某、罗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林某某、罗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有借款93073.06元及利息(待计)、受理费及公告费26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某某、罗某某除上述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股权、已轮候查封的车辆(因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外【详见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詹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某、罗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詹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林某某、罗某某名下已查封、冻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詹某某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