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财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刘锦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刘锦军,泸州扬名运输有限公司,王官友,蒲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财保588号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申请人:刘锦军,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泸州扬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兆雅镇安贤东路299号。法定代表人:王官友,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官友,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蒲静,女,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675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1、查封被申请人王官友与案外人杨霜共同共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蓝安中路X号的房屋;2、查封被申请人蒲静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一段X1号的房屋。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官友与案外人杨霜共同共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蓝安中路X号的房屋中王官友所享有的份额;二、查封被申请人蒲静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一段X1号的房屋。(以上两项查封资产价值限于46755元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婉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