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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包伟、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伟,XX,刘思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伟,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思锋,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包伟因与被上诉人XX、刘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1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包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包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包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包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