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倪浩博与张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浩博,张珍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7538号原告:倪浩博,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张珍平,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倪浩博与被告张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庭审中放弃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浩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珍平于2017年3月17日向原告倪浩博借款5000元,并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珍平应偿付原告倪浩博借款本金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珍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晓峰人民陪审员 郑金永人民陪审员 朱瑶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