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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行审复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文水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11行审复104号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文水县城东。法定代表人武吉兵,局长。复议申请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文水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1行审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8月4日对相对人下达14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4日送达。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请复议,也未起诉,2015年12月24日复议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文水县人民法院(2015)文行非执字第122号行政裁定认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未向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系程序违法,故不予受理。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程序,又于2017年7月10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文水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以申请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故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文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对相对人作出的14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就申请执行人第一次强制执行申请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就同一行政处罚决定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属于重复申请,文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王建栋审判员 李俊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