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执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辉、杨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辉,杨小勇,杨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7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辉,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杨小勇,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杨国文,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辉与被执行人杨小勇、杨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小勇、杨国文应归还申请执行人XX辉借款人民币360000元,案件受理费6700元,执行费5378元,但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XX辉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2016)赣012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XX辉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2016)赣012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标审判员 徐 青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凤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