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庆芳与张述瑞、毕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芳,张述瑞,毕于锋,卢传林,李希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2024号原告:张庆芳,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张述瑞,男,52岁,汉族,住东阿县。被告:毕于锋,男,62岁,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卢传林,男,52岁,汉族,住东阿县。被告:李希祥,男,49岁,汉族,住东阿县。原告张庆芳与被告毕于锋、卢传林、李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芳撤回对被告毕于锋、卢传林、李希祥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兆阳人民陪审员 郭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