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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庆芳与张述瑞、毕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芳,张述瑞,毕于锋,卢传林,李希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2024号原告:张庆芳,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张述瑞,男,52岁,汉族,住东阿县。被告:毕于锋,男,62岁,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卢传林,男,52岁,汉族,住东阿县。被告:李希祥,男,49岁,汉族,住东阿县。原告张庆芳与被告毕于锋、卢传林、李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芳撤回对被告毕于锋、卢传林、李希祥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兆阳人民陪审员  郭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