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309号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朋。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飞,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泽新,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斌,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91元,减半收取4595.5元,由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学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