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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和龙市德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严善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龙市德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严善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6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德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王桂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善花,女,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德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善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德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严善花名下东风日产牌车辆一台。拍卖所得557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德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执行款4822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严善花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德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光日审 判 员  郑继刚代理审判员  林永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庆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