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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6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牛春光起与孙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春光,孙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6117号原告:牛春光,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孙琦,女,199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牛春光起诉被告孙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涉及该案的事实,孙琦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已经出具《立案告知书》。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牛春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