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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质江与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质江,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杨质江,男性,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被执行人: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天全县。法定代表人周波。本院在执行杨质江与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累累,早已歇业只有厂区生产设备可供执行。同时,因被执行人所涉执行案件较多,且涉及多家法院。经协调由名山区法院主持处理被执行财产,本院所涉案件可依法参与分配。后在电话中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被执行人资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案〔2013〕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被执行人资产后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开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