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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朔州市朔城区向荣租赁部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平朔项目部、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朔城区向荣租赁部,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平朔项目部,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3民初442号原告:朔州市朔城区向荣租赁部。负责人:刘政。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平朔项目部。负责人:王永江。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朔州市朔城区向荣租赁部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平朔项目部、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朔州市朔城区向荣租赁部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