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许航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航,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航,男,1977年7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光熙家园1号。负责人:赵文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岚,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航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许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航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24元,减半收取2612元,由上诉人许航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史智军代理审判员 楚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邱 江书 记 员 王秋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