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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景昆与被执行人梁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昆,梁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景昆,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东宁市国家税务局科员,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陈济华,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梁志国,男,193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景昆与被执行人梁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5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志国所有的东宁市东宁镇某住宅。现申请执行人陈景昆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房屋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东执字第51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梁志国所有的东宁市东宁镇某住宅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