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冶秀文与鲍全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秀文,鲍全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冶秀文,男,回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冶秀虎,男,回族,1978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鲍全章,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冶秀文与被执行人鲍全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2016)青01民终1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鲍全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冶秀文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41730.49元(含已垫付医疗费3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440.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鲍全章于201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冶秀文现金15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冶秀文自愿放弃,如果申请执行人在约定时间内未将欠款付清,该案扔按判决书全额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05执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敖 敏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