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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美玲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南雅康复专科医院终止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蒋美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南雅康复专科医院。法定代表人伍孟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美玲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南雅康复专科医院终止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零荣仲案字(2017)第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南雅康复专科医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零荣仲案字(2017)第17号仲裁裁决书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