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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8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8186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文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据一枚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陈述及被告未原告出具的借据一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王某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文秀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宇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