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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秀媖、吴同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媖,吴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罗秀媖,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吴同凤,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秀媖与被执行人吴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同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罗秀媖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90元,保全费1650元,公告费460元,执行费3800元,但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罗秀媖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2016)赣0124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秀媖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2016)赣0124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标审判员  徐 青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凤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