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郝福强与林令雷、龚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福强,林令雷,龚小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971号原告:郝福强,男,汉族,农民。被告:林令雷,男,汉族,农民。被告:龚小英,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福强与被告林令雷、龚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福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福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郝福强负担。审判员 孟雁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章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