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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什邡市金洋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金洋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金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李东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何志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义,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什邡市金洋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613.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