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凯与被执行人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凯,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高凯,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联都国际大厦-1至4楼。本院在执行高凯与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贺宏斌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仁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