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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汉新万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新万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新万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武汉新万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