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吕贵生、吕宗发等与周礼香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贵生,吕宗发,肖伊,周礼香,钟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203号原告:吕贵生,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吕宗发,男,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肖伊,女,196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礼香,女,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钟勇,男,199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吕贵生、吕宗发、肖伊与被告周礼香、钟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吕贵生、吕宗发、肖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贵生、吕宗发、肖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贵生、吕宗发、肖伊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贵生、吕宗发、肖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东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