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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四川正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母仕华与张顺清、胡利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正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母仕华,张顺清,胡利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1525号原告四川正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余兴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母仕华,男,生于1978年6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现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张顺清,男,生于1971年1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胡利章,男,生于1977年1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正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母仕华与被告张顺清、胡利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正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母仕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显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松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