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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颜惠源与贺州市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惠源,贺州市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905号原告:颜惠源,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罗以焜,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江浩,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贺州市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贺州市西湾(平桂)工业区石材粉体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黄云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惠源与被告贺州市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已主动履行义务,该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惠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颜惠源负担。审判员  陈缓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