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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张先聪与杨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聪,杨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3民初902号原告:张先聪,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杨浦,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张先聪与被告杨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先聪,被告杨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先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浦归还借款10万元,利息19900元。2、判令杨浦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因生意关系我和杨浦熟悉。2016年3月15日杨浦向我借款10万元,出于面子关系,我出面到杨某处借款10万元给他,杨某当场扣除当月利息3500元,实际付款96500元,其承诺一个月归还。到期后,杨浦以各种理由搪塞,在支付了利息39600元,还欠本金10万元,利息19900元。望法院判如所请。杨浦辩称:对张先聪起诉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但是我经营的绿美特公司已经破产,江苏有家公司还欠我396万元,愿意用酒抵偿。我愿意用酒抵偿张先聪的借款。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的事实:2016年3月15日杨浦向张先聪借款10万元。当天杨浦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先聪10万元,2016年4月15日归还。今借人杨浦,2016年3月15日”。张先聪自认当天实际转账支付给杨浦借款96500元,其后陆续收到杨浦给付的利息36100元。杨浦承认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浦向张先聪借款,有其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形成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但其借款交付,约定的利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违反规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时预先扣留3500元利息,实际交付96500元,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额即96500元计算借款本金。本起借贷关系中,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借款逾期后张先聪实际收到杨浦支付的利息36100元,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利息支付对应的月份和利率,本院依法支持最高年利率24%的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即2016年4月16日至张先聪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2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31716元。张先聪实际收到36100元超过了4384元,但未超过年利率36%,这部分利息系杨浦自愿支付,其也未主张返还,本院不予调整。但其主张的19900元利息,显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先聪借款96500元。二、驳回原告张先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原告张先聪负担270元,被告杨浦负担10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国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君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