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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庞磊、孙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磊,孙秀梅,王坚,王小喜,刘敬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648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东环路。负责人:周恒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安平,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磊,男,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孙秀梅,男,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王坚,男,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小喜,男,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刘敬仁,男,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庞磊、孙秀梅、王坚、沈玉凤、刘敬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樊媛媛审 判 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殷咪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庆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