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行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吕瑞芳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瑞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3行初235号原告吕瑞芳,女,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兴县。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地址太原市迎泽区云路街15号。法定代表人李慧,职务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瑞芳要求撤销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吕瑞芳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就房屋补偿问题已形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拆迁协议。原告吕瑞芳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瑞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瑞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瑞芳负担。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闫永明审判员 黄哲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郗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