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程怡与陈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怡,陈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怡,个体经商。被执行人:陈炜,公务员。本院在执行程怡申请执行陈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炜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炜在中国农业银行竹山县支行的账号为62×××11;62×××14;62×××79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