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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民终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公司与乌苏市众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乌苏市中亚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公司,乌苏市众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乌苏市中亚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民终1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振兴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军,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乌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王新龙,新疆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苏市众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物流园区南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古建国,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乌苏市中亚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物流园区南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杜光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王霞,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乌苏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乌苏市乌鲁木齐南路309号。法定代表人:王延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索晓娟,汉族,女,1987年12月18日,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红莲,乌苏市南苑法律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苏市众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乌苏市中亚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乌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420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420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苏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明 丽审 判 员  茹荷娅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