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3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伟,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后边的胡同内,被告人唐伟在自己的黑色本田雅阁车内,容留张雪婷、任立志、赵东旭、葛安邦、郑文达、张强吸食毒品。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唐伟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证人张雪婷、任立志、葛安邦、郑文达、赵东旭的证言,被告人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黑色本田雅阁车照片及行车证复印件、被告人唐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伟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伟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董小红人民陪审员 包大巍人民陪审员 孙英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