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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齐明远与林龙长、范永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明远,林龙长,范永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齐明远被执行人:林龙长、范永菊本院在执行齐明远与林龙长、范永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宇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