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行审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2行审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査胜,局长。2017年10月11日,本院收到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46号处罚决定书第1项即将非法占用的402.84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怀宁县三桥镇双河村丁高组、丁花组村民组织;第2项即没收在超占的怀宁县三桥镇双河村丁高组、丁花组402.8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配店房和道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第1项没有可执行的内容。第2项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应当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 渺审 判 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张海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