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绍婷与朱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婷,朱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2270号原告:王绍婷,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江,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韵,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王绍婷与被告朱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绍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王绍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绍婷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绍婷负担。审判员 郭万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 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