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洪保国、殷光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保国,殷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洪保国,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殷光勇,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保国与被执行人殷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5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