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执彭正良、董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正良,董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自贡市。法定代表人:汪开承。被执行人:彭正良,男性,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董春燕,女性,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正良、董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杰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