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凯瑞嘉华轴承贸易有限公司、周建良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凯瑞嘉华轴承贸易有限公司,周建良,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947号申请人:天津凯瑞嘉华轴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刘旭,经理。被申请人:周建良,男,汉族,1962年3月7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宝坻区。被申请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法定代表人:周建良,经理。申请人天津凯瑞嘉华轴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建良、被申请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凯瑞嘉华轴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被申请人周建良、被申请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79200元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天津凯瑞嘉华轴承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xxx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