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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闻兴兵与方世贵、郑新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兴兵,郑新来,方仕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闻兴兵,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郑新来,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方仕贵,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闻兴兵与被执行人郑新来、方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闻兴兵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新来、方仕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新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