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小平、封朝敏与李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封朝敏,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371号申请人李小平,女,1971年2月4日出生,住蓝山县。申请人封朝敏,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住蓝山县。系李小平之子。被执行人李武,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平、封朝敏与李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民终2452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玉明审 判 员 刘圆格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