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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7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7990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翔、杨燕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翔,杨燕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990号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7824187Y,住所地无锡市五星家园258号-10。法定代表人:陈国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军,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亚萍,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翔,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苏州。被告:杨燕晶,女,汉族,1985年8月6日生,住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翔、杨燕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文峰书 记 员 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