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016民初64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天津育贤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郑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育贤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郑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016民初64465号原告:天津育贤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旭日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9D45P。法定代表人:潘洪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伟,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下落不明。原告天津育贤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郑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郑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 广人民陪审员 宁培芳人民陪审员 王玉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