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破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桥区道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国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国旭建筑劳务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破3号申请人:重庆国旭建筑劳务公司破产管理人。2017年10月11日,重庆国旭建筑劳务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多次联系,均无法与重庆国旭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国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财务人员取得联系,无法获取反映国旭公司资产和债务情况的资料。根据管理人自行调查显示,国旭公司尚有540000元的应收债权及渝AGS3**小轿车一辆。其中,540000元的债权因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终结执行程序,渝AGS3**小轿车目前下落不明,鉴于目前公司名下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故请求本院终结重庆国旭建筑劳务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2016年3月10日,本院裁定对重庆国旭建筑劳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企业无破产财产变现,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国旭建筑劳务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程 松审 判 员 龚 娅代理审判员 伍云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