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0102行初80号原告白某某,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付靖生,石家庄市新华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中街1号。法定代表人温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邢某,该局法律顾问。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冀0102行初x号行政裁定,原告白某某不服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行终x号行政裁定,撤销了本院(2016)冀0102行初x号行政裁定,指令继续审理。2017年9月1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靖生,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高某、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被告于2016年4月11日违法强制拆除我位于长安区某处东侧的商铺,其强制拆除没有合法依据,在我商铺内财产还在的情况下违法拆除,国务院有关规定也明确规定在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行政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被告行为显然已经影响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某处东侧的商铺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6万元正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长安区西古城居委会的房屋证明;2、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P1301021****x[1-1]);3、2016年3月31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递交的申请、致城管局局领导的一封信;4、国有土地使用证(郊国用[94]字第xxx号);5、光盘一张;6、任某某、白某某、孙某某、侯某某、李某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等人签字见证;7、白某某购置冰箱、空调发票复印件及其证明;8、门市房复原图两张。9、视频截图相片六张。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辩称,四水厂路的违法建筑物是占用城市道路用地以及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的用地,经我局依法责令教育,违建者都已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案件都已终结,在本次执法中我局没有违法实施强制拆除。原告白某某不在本次查处违法人名单中,其应该是没有违法搭建或者是其违法搭建的建筑不在本次之内,我局将继续巡查,若发现仍有违法建筑残留,将依法进行查处。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四水厂路校区周边环境治理情况的证明;2、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四水厂路校区周土地使用情况的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证(郊国用[94]字第xxx号)。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在长安区西古城社区四水厂路新区门口东侧300米有一门市房,该门市房为临建房,设计用途为商业。为整治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四水厂路校区周边环境,2016年4月中旬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位于四水厂路路南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大门两侧的所有占用城市道路用地以及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用地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行拆除。在2016年12月20日对原、被告的询问中,原告白某某明确表示其商铺未在此次执法范围内,也未接到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的相关手续,在二次庭审中,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坚称在此次执法活动中,没有原告白某某的名单。原告白某某提交的视频材料显示2016年4月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四水厂路路南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大门两侧所有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的过程,但原告白某某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佐证该视屏中其所指房屋为其商铺。在本次庭审中,原告白某某主张其起诉时提交的“致城管局局领导的一封信”“2016年3月3日的申请中”所记载的:“在2016年3月30日接到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为其笔误,实际上是听到不是接到,而且其明确表示:“没有接到任何书面通知,我只是听到要拆除的房子距离我的房子太近了,我怕拆了我的房子,在视频中我是替我的一个聋哑亲戚主张他的房物被强拆。主要是害怕我的房屋被拆除”。至庭审结束,原告白某某未提交其位于长安区西古城社区四水厂路新区门口东侧300米门市房的审批手续。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和三十七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及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绝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之规定,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长安区范围内违法占道经营和破坏市容市貌的违建,有强制拆除的权利。现原告白某某主张其位于长安区西古城社区四水厂路新区门口东侧300米的门市房在2016年4月11日被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其主张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玫洁审 判 员 泥艳奇人民陪审员 张华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