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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陆永华与刘静、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华,刘静,李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3371号原告:陆永华,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刘静,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李颖,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华与被告刘静、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2日陆永华以双方已达成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刘静、李颖的起诉。本院认为,陆永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华撤回对被告刘静、李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陆永华负担。审判员刘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范抒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