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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1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华与上海年通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华,上海年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华,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上海年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118号6层6128室。法定代表人朱宏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方华与被执行人上海年通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上海年通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方华办理将其持有的南通恒州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方华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已向启东市行政审批局送达了协助执行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及执行裁定书等股权变更手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518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启东市行政审批局送达了协助执行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及执行裁定书等股权变更手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商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助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