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刘秀娟与重庆市酉阳县南方电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娟,重庆市酉阳县南方电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012号原告刘秀娟,女,1987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樊洪,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市酉阳县南方电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法定代表人白平,该公司执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娟与被告重庆市酉阳县南方电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娟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冉 华人民陪审员  姚祥荣人民陪审员  石邦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芮凡 关注公众号“”